(2021)辽0681执恢37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燕青商贸有限公司、孙宏宇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燕青商贸有限公司;孙宏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376号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燕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滨海新区大港三春里生活服务楼。法定代表人:张世奎,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孙宏宇,男,1971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新区大港燕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宏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7日作出(2010)东民初字第417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20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孙宏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限申请执行人自收到通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逾期未能提供。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广慧审判员 蔡万军审判员 陈志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巍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