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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5民初57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105民初5711号之一 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运河街道唐公社区。 法定代表人:沈永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良,浙江东方正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中山北路632号1603室。 法定代表人:郑旭晨,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市市政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9元,保全费1670元,由原告杭州瑞鼎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韩瑞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祝晓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