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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民初1741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露;魏夏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7416号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佩,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泉口一路26号。被告:魏露,男,1986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场路4号。被告:魏夏夏,男,1988年8月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户籍地湖北省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场路4号。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国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魏露、魏夏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程伟忠书记员  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