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604执1539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顺德区科声浪音响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佛山市顺德区科声浪音响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5393号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榴苑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0007039821C。法定代表人:陈振华。被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科声浪音响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办事处江义村委会黄中南西二路6号4栋101之二、301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MA4WX2UQ20。法定代表人:罗金莲。关于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与佛山市顺德区科声浪音响实业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佛山市生态环境局作出的佛环0304罚[2020]第E045号之一《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佛山市生态环境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60万元。经审查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行审410号行政执行裁定书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于2021年8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佛山市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5393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审判长 邬青山审判员 刘伟坤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潘广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