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903执76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765号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天华路100号。法定代表人:李诏华,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赫山区陆贾山路187号。法定代表人:李建萍,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约保证金返还纠纷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湘0903民初269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通号工程局集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银日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赵志强达成了和解协议,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0903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龚盛林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姚海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