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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津0113执537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历录红、天津市庆源木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历录红;天津市庆源木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13执5372号申请执行人:历录红,女,1974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庆源木门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张湾村东侧。法定代表人:孙振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历录红与被执行人天津市庆源木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天津市北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07011号仲裁裁决书。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津北辰劳人仲裁字[2021]第070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大琨审 判 员 刘 彬审 判 员 尚彬彬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郑体洋书 记 员 孙 伟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