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81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胡春明、谢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春明;谢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明,男性,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谢震,男性,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胡春明与被执行人谢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胡春明于2021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维满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