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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381执238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胡春明、谢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胡春明;谢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海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381执2386号申请执行人:胡春明,男性,198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执行人:谢震,男性,1975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申请执行人胡春明与被执行人谢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执行人胡春明于2021年10月0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海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0381民初235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维满执行员  边德斌执行员  吕兴强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