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1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红孙玉、宋海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红孙玉;宋海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红孙玉,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宋海艳,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执行人孙玉红与宋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子木审判员 段金柱审判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秀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