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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223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红孙玉、宋海艳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红孙玉;宋海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2235号申请执行人:红孙玉,女,1976年3月14日生,汉族,住址大连市甘井子区。被执行人:宋海艳,女,1980年6月12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五常市。申请执行人孙玉红与宋海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211民初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子木审判员  段金柱审判员  田 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秀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