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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恢79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薛永刚、何俊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薛永刚;何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恢796号申请执行人薛永刚,男,1958年4月17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东港市。委托代理人薛丹,系申请执行人女儿。被执行人何俊,女,1968年11月29日出生,蒙古族,职业不详,住东港市。薛永刚申请执行何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发现被执行人有工资收入,本院已两次扣划合计退付申请执行人33400元。除此以外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何俊有工资收入,经申请人同意,需待定期扣划,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经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其表示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及上述执行方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志义审判员  赵春杨审判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丽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