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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6执259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徐云、卢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云;卢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259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云,男,1964年04月1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卢杰,男,1974年12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 原告徐云诉被告卢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106民初58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700000元、公告费65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0100元、执行费1940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其名下的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当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本院已冻结,暂无款项可扣划;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及对外投资等财产。经委托当地法院查找及本院采取其他查控措施,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截止2021年10月8日,本案已执得执行款0元。 鉴于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出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259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肖 京 二О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龚严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