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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106执451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魏国美、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魏国美;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06执4514号申请执行人:魏国美,女,,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委托代理人:杨茂峥,系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阳安运公共交通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花海路8号。负责人:何文江,系该公司董事长。上列当事人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2日做出(2021)辽0106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效力。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证,被执行人已经于2021年6月29日将共计54008.59元给付给申请人,申请人表示放弃本案剩余债权利益。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法院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21)辽0106民初1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悦玥审判员  姚伟丽审判员  张 迪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葛菁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