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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603执649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高天志、朱鑫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天志;朱鑫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603执649号之五申请执行人:高天志,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户籍地贵州省黔西县。委托代理人:刘兴桂,广西济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朱鑫,男,壮族,1975年10月18日出生,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高天志与被执行人朱鑫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0603执649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应当自该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提出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健平审判员  廖树梁审判员  沈 洁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健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