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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104民初1362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西安华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逯洋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西安华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逯洋峰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621号原告:逯洋锋,男,198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召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党泽奇,河南近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华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法定代表人:施定江,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逯洋锋与被告西安华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逯洋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逯洋锋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樊世元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 敏书 记 员 史 悦1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