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3127民初198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小军、克力木·如苏力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小军;克力木·如苏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7民初1985号原告:杨小军,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克力木·如苏力,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个体建筑商,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杨小军与被告克力木·如苏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小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克力木·如苏力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小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一批建筑模板用于其承建的麦盖提县英巴扎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供应建筑大板和小板,大板每张63元,供货量200张,小板每张44元,共货量100张,欠款总计为17000元,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在送货单上签字以确认,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起诉至法院。    被告克力木·如苏力: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举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20年6月4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了一批建筑模板用于其承建的麦盖提县英巴扎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供应建筑大板和小板,大板每张63元,供货量200张,小板每张44元,共货量100张,欠款总计为17000元,被告在收到货物后,在送货单上签字以确认,之后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原告举证:送货单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货款17000元。    上述事实,由当事人陈述、身份证明、送货单一份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原告举出的欠条条,能够证明原、被告关于买卖一批建筑模板的事实,对该事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原告依据双方约定履行了送货物的义务,被告克力木·如苏力至今未给原告支付货款17000元,在与原告提交法庭的送货单和庭后与被告做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确认,故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支付货款17000元,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    综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克力木·如苏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小军支付货款17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2.50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142.50元(原告已交),由被告克力木·如苏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努尔买买提·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