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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晋1029民初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贾虎林、杨贵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虎林;杨贵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827号之二原告:贾虎林,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被告:杨贵成,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虎林诉被告杨贵成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贾虎林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虎林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贾虎林负担。        审判员    张卫东二○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贵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