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晋1029民初82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贾虎林、杨贵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乡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乡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贾虎林;杨贵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山西省乡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1029民初827号之二原告:贾虎林,男,1969年12月1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被告:杨贵成,男,1976年6月1日生,汉族,住乡宁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虎林诉被告杨贵成买卖合同纠纷中,原告贾虎林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已私下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虎林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虎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70元,由原告贾虎林负担。        审判员    张卫东二○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董贵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