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302执71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张会明、刘新华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会明;刘新华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2执71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会明,男,1969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被执行人:刘新华,男,198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老城区。张会明与刘新华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2民特62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刘新华应偿还张会明21000元及相关利息。因刘新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张会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1、查询到被执行人部分银行存款,本院已扣划3219元,扣缴执行费215元后余款300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2022年7月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2、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3、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4、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公积金登记信息。5、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证券登记信息。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刘新华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张会明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田振国审判员 党彤彬审判员 王志群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蕴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