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903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映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映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3002号移送执行机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映辉,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杨映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90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映辉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3000元罚金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缴纳省财政非税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杨映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