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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湘0903执300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映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映辉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903执3002号移送执行机构: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杨映辉,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杨映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的(2021)湘0903刑初367号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杨映辉未履行上述刑事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本院于2021年9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法执行,3000元罚金已全部执行到位并缴纳省财政非税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杨映辉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一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