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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403执91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顾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顾颁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全文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3执91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住所地东洲区东洲大街3号。负责人:周世君,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钦夫,系该行员工。被执行人:顾颁,男,198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顺城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抚顺东洲支行与被执行人顾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20)辽040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21年9月7日受理并于同日立案执行。我院于2021年9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并限其即日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此案以和解长期履行终结执行结案。本院认为在执行阶段的和解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0)辽0403民初16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 王 震审 判 员 :杨兆平代理审判员 :于翠彬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 姚 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