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粤0604执727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罗漾雯、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罗漾雯;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7278号申请执行人:罗漾雯,女,汉族,1970年5月1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被执行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弼唐路10号佛山义乌小商品贸易中心七楼7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553796870。法定代表人:彭XX。关于罗漾雯与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民初1027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21年3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判决书,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罗漾雯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435000元及利息(利息以435000元为本金,从2018年3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返还物业使用权转让款之日止)。案件受理费4346元,由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7291元。由于被执行人佛山市明福市场运营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2021)粤0604执18421号案件中亦作为被执行人,该案仍在执行,为了便于执行,同时减少重复的对被执行人实施限制消费,经合议庭合议,决定将本案并入(2021)粤0604执18421号案件中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2021)粤0604执7278号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泽寰审判员 陶 亮审判员 黄**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蔡承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