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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1执125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孙晓东、东港市金峰采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晓东;东港市金峰采石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251号申请执行人孙晓东,男,1978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金峰采石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椅圈镇德祥村金油坊组。法定代表人韩式成,经理。委托代理人关利,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满族,该公司职工,住址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孙晓东与被执行人东港市金峰采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东港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0年8月26日作出的东劳人仲字[2020]9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给付工资款4183.9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有价证券、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等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调查,现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存放于其矿区内的矿石原材料,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9月9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及终本约谈通知书。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志义执行员  赵春杨执行员  夏 炎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巍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