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921民初407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邢娜、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碧雅轩食府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邢娜;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碧雅轩食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921民初4076号原告:邢娜,女,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辽宁省阜新市新邱区。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碧雅轩食府,住所地阜蒙县民族街与交通路交汇东135米。法定代表人:李艳华,系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邢娜诉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碧雅轩食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娜撤回对被告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碧雅轩食府的诉讼。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邢娜承担。审 判 员 王琳琳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斯琪书 记 员 刘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