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681执129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高长喜、东港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高长喜;东港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292号申请执行人高长喜,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被执行人东港市水利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东港市黄海大街145号。法定代表人:孙成宽,职务不详。上列当事人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4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3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进行查封处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景杰执行员  夏 炎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