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482民初361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顾根法、吴其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顾根法;吴其根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482民初3612号原告:顾根法,男,195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杰、徐国良,浙江泽大(平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其根,男,196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平湖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永其,平湖市当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顾根法与被告吴其根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根法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顾根法负担。审判员 丁秀慧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春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