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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02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贾立生、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贾立生;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

全文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02执651号申请执行人:贾立生,男,1954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被执行人: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辽阳市宏伟区府前街筑美诚居小区199-6-商**。法定代表人:何若伟,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贾立生与被执行人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辽10民终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本金60,0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883.00元,执行费1,024.00元。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采取了调查、执行措施,其过程和结果如下:1、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确定的内容予以履行,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本院分别于2021年4月14日、9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证券等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4个银行账户。对查询到的被执行人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辽K×××**号金杯牌车、辽K×××**号大众牌汽车,本院依法进行了查封。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信息。3、本院于2021年5月13日向辽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向辽阳市行政审批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工商登记情况。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将上述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向其告知,并告知其有协助本院查控被执行人财产和线索的法律义务。综上,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冻结的被执行人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余额不足。查封的被执行人辽阳金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辽K×××**号金杯牌车、辽K×××**号大众牌汽车未实际扣押,暂无法进行处置。此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价值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2021)辽1002执651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安东冉审 判 员 李琳琳审 判 员 韩 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程耀宏书 记 员 李建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