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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822执79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巴州鸿泰棉业有限公司、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魏志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轮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轮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巴州鸿泰棉业有限公司;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魏志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2执798号申请执行人:巴州鸿泰棉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754596285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赵宏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红驰,新疆胡红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006606404762,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且末县。    法定代表人:马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魏志军,男,197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尉犁县。    巴州鸿泰棉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魏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巴州鸿泰棉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向轮台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4,742,538元,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魏志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魏志军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魏志军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房产信息、车辆信息、保险、证券、工商注册、税务、婚姻登记等情况进行了查询,2021年7月11日我院依法作出(2021)新2822执798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志军名下车牌号为×××奥迪牌小型汽车、×××长城牌小型汽车、×××揽胜牌小型汽车(均未能实际扣押)和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雅阁牌小型汽车车辆登记手续(未能实际扣押);2021年8月25日我院在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调取了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脂厂工商档案,发现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脂厂系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2021年8月25日我院依法作出(2021)新2822执798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魏志军和第三人张慧洁共有的坐落于库尔勒市新城辖区延安路2号家园小区9栋6层1单元601室房产;2021年8月26日我院依法作出(2021)新2822执798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第三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脂厂名下位于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昌路350号6栋1层1、350号1栋-1层1,1层1,2层1、350号5栋1层1、350号2栋1层1,1层2、350号3栋1层1、350号4栋1层1、350号16栋1层1、350号17栋1层1、350号15栋1层1、350号14栋1层1、350号13栋1层1、350号12栋1层1、350号11栋1层1、350号10栋1层1、350号9栋1至2层1、350号8栋1层1、350号7栋1层1房屋;2021年8月26日我院依法作出(2021)新2822执798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泰昌路西侧、红旗路南侧,证号为:巴国用(2012)第52号土地;2021年9月17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魏志军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强制措施;我院依法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魏志军网络资金171.92元和第三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油脂厂银行存款1,796.81元,上述到案案款合计1,968.73元;综上我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厂、魏志军有其他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巴州鸿泰棉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及油脂厂、魏志军目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巴州鸿泰棉业有限公司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魏志军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和要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疆承天农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魏志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建国审判员    刘剑审判员    麦尔旦伊利哈木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泽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