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181执92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7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商苏琴、郭江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商苏琴;郭江;吴余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181执9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商苏琴,女,1957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暨申请执行人商苏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江,男,1985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吴余海,男,1967年8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现住浙江省龙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商苏琴、郭江与被执行人吴余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1181民初178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商苏琴、郭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吴余海返还申请执行人商苏琴、郭江借款本金71000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2012年12月28日开始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7.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向被执行人吴余海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相关告知材料,要求被执行人吴余海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吴余海已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但逾期未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吴余海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的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线下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吴余海在本院有多个执行案件尚未履行,其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吴余海名下有银行存款3256.94元,本院已依法冻结并划拨,扣除各案案件受理费和执行申请费后,申请执行人受偿752.22元。因被执行人吴余海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剩余执行标的借款本金70247.78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 鉴于被执行人吴余海逾期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吴余海采取了限制消费和限制出境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商苏琴、郭江。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吴余海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181执92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周宝伟 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 代 书记员 邱慧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