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43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7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布尔津县喀纳斯润丰食品有限公司、孙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布尔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布尔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布尔津县喀纳斯润丰食品有限公司;孙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布尔津县喀纳斯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布尔津县。    被执行人:孙林,男,1967年08月21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布尔津县喀纳斯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布尔津县喀纳斯润丰食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林达成分期给付案款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1执441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孙林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倪耿审判员    帕力亚审判员    姜英林   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    吾扎尔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