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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2621执29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7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玛沁县人民法院、王书营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玛沁县人民法院;王书营

案由

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青海省玛沁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2621执296号申请执行人:玛沁县人民法院,玛沁县大武镇。 被执行人:王书营,男性,汉族,1961年12月2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32621196112240019,四川省成都市。 本院在执行玛沁县人民法院与王书营罚金。被执行人王书营向本院给付150000元,剩余的案款分期给付。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2621执296号执行案件。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周本才让审判员张生青审判员张春香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书记员李祥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