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黑7530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7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常国柱、吴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常国柱;吴登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常国柱,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被执行人吴登刚,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本院在执行常国柱与吴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7530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晶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