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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黑7530执恢1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7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常国柱、吴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常国柱;吴登刚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文书内容黑龙江省诺敏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7530执恢14号申请执行人常国柱,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被执行人吴登刚,男,195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长水河农场。本院在执行常国柱与吴登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黑7530执恢1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颖杰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张晶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