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8执恢28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7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滕增、赵满祥等但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滕增;赵满祥;但秋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8执恢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滕增,男,汉族,1987年01月22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    被执行人:赵满祥,男,汉族,1972年12月04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被执行人:但秋,女,汉族,1974年08月17日出生,现住库尔勒市萨依巴格辖区。    申请执行人滕增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满祥、但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巴音郭楞仲裁委员会于2018年09月27日作出的(2018)巴仲字第25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滕增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滕增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本院(2021)新28执恢28号滕增申请执行赵满祥、但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强审判员    张剑飞审判员    敖其尔加甫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书记员    巴**尼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