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924执47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7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邓文生、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沙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文生;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雅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4执473号申请执行人:邓文生,男,1963年3月4日出生,汉族,新疆华特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沙雅县波斯坦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理,沙雅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邓文生与被执行人沙雅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追偿权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新2924民初58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作为债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邓文生作为担保人代被执行人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向债权人新疆沙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部分债务后,于2021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沙雅县新农村发展有限公司偿还代付款850000元。本案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850000元。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邓文生于2021年10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销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强制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强制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依法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24执47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江海审判员    艾力·吾买尔审判员    阿迪力·吐尔逊二〇二一年十月七日法官助理    刘守成书记员    魏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