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324执156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4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万里·阿司普、撒忠新等马二旦、撒龙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万里·阿司普;撒忠新;马二旦;撒龙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562号申请人:万**·阿司普,男,1958年7月5日出生,维吾尔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撒忠新,男,1971年4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马二旦,女,1965年3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撒龙,男,1992年5月3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委托执行代理人:撒毅,男,1988年6月4日出生,回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万**·阿司普申请执行撒忠新、马二旦、撒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法院作出的(2019)新2324民初195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万**·阿司普于2021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50000元(不含执行费),已执结0元,未执行金额为150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万**·阿司普与撒忠新、马二旦、撒龙于2021年10月4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万**·阿司普于2021年10月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562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罗归海审判员    张浩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法官助理    唐琦书记员    贺玲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