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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01执22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4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刘荣、华星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荣;华星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22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荣,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华星,男,1991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荣与被执行人华星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协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刘荣于2021年10月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刘荣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2252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猛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朱秉坤二 〇 二 一 年 十 月 四 日书记员    周玉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