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8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4
公开日期: 2021-10-06
案件名称
李海波、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等李路林、巴州中新南化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海波;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李路林;巴州中新南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8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海波,男,195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石化大道70号圣果名苑石榴园17栋1-102室二层。    主要负责人:王加兴,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路林,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一审被告:巴州中新南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友谊路南侧、巴州华洋石油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用地东侧(坚宜佳公司内)。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龚哲明,男,1957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库尔勒市。    再审申请人李海波因与被申请人大庆筑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巴州分公司、被申请人李路林、一审被告巴州中新南化工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龚哲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尔勒市人民法院(2019)新2801民初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李海波于2021年9月27日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海波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海波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徐胜兰审判员    杨春燕审判员    王嘉琦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书记员    童凤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