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陕0122执8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4
公开日期: 2021-10-08
案件名称
孙新红、董养岐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新红;董养岐;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870号申请执行人:孙新红。申请执行人:董养岐。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孙新红、董养岐与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书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本案的执行标的为36531元及利息。执行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1、本院于2021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2、本院于2021年6月3日、6月30日、7月27日、8月19日、9月1日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登记、车辆登记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于2021年8月27日将被执行人蓝田县绿之圣实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马宏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均已提交发布,并向被执行人送达。4、本院于2021年9月9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5、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向蓝田县房地产管理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号为2015052801-4X的商铺一套。6、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其对执行结果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轮候查封的商铺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应当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邵春碧审 判 员 潘西社审 判 员 陆向磊二〇二一年十月四日法官助理 朱骏珂书 记 员 王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