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京0107执585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3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绍云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绍云;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京0107执5854号申请执行人王绍云,男,1983年6月1日出生,住山西省武乡县。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西井路甲1号。法定代表人楚文召,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王绍云与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3052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拖欠销售提成款、未休年休假工资及工资差额共计65394.45元。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于2021年7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北京东标电气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件案件未实际执结。经法院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王绍云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7民初30525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民终11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赵伟二〇二一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常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