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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2901执19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唐本华、刘中民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克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克苏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唐本华;刘中民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01执19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唐本华,男,197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刘中民,男,196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本华与被执行人刘中民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唐本华于2021年10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唐本华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901执1974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秉坤审判员    李伟审判员    李猛二○二一年十月二日书记员    符馨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