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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527民初2307号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侯当侠、刘宁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侯当侠;刘宁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7民初2307号 原告刘宁涛,男,1989年03月05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侯当侠,女,1967年10月08日出生,汉族,住白水县,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审理刘宁涛与侯当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宁涛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宁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00元,减半收取275.00元,由原告刘宁涛负担。   审  判  员    吕军艳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玉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