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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1执5291号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邱义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邱义霞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5291号被执行人:邱义霞,女,1970年3月28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被执行人邱义霞罚金一案,经网络、传统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以执行的财产。另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负有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辽0211刑初95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长  段金柱执行员  朱非白执行员  王冉雨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