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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82民初390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栗娇、栗洪军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凤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栗娇;栗洪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682民初3903号原告:栗娇,女,1998年9月7日出生,满族,农民,住河南省永城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士萍,女,1973年7月2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系辽宁省人)。被告:栗洪军,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凤城市。原告栗娇与被告栗洪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栗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栗娇撤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栗娇负担。审判员 :姜淇瀚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二日书记员 :孙鸿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