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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522执605号之二十七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3

案件名称

王敏借款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敏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522执605号之二十七被执行人:王敏,女,汉族,1968年08月24日生,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雅河乡雅河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0522民初2387号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敏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敏在平安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6462.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吕 勇书记员 王延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