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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执102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2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国平、齐阿碧娅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国平;齐阿碧娅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20号申请人:杨国平(身份证号:XXX),男,汉族,1964年5月18日出生,住青海省乐都县。 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身份证号:6,女,蒙古族,1964年2月2日出生,住西宁市城东区。 申请人杨国平与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给付申请人借款32000元、案件受理费369元,共计3236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杨国平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杨国平与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齐阿碧娅琴于2021年12月15日前全部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1)青0102民初1098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李处政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田裕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