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104执2278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杨发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杨发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全文
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104执2278号申请执行人杨发宏与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祁连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杨发宏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付款共计108316元,并承担执行费1525元。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10月7日依法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二被执行人在本院限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申报财产。10月8日,二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赔付款108316元。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执行完毕结案。 本院认为,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青0104民初1887号民事调解书确认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申请执行费1525元已由二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2021)青0104执227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1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