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3执223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王晓波、刘玉成房屋租赁合同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晓波;刘玉成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23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晓波,女性,1965年4月21日出生,210225196504210680,汉族,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刘玉成,男性,1965年1月25日出生,230828196501256419,汉族,住庄河市新华街道都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庄河市人民法院2020年11月24日生效的(2020)辽0283民初3728号判决,于2021年4月29日向被执行人刘玉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玉成详见判决书(写明指定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玉成在的账户存款元,冻结期限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 李 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