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03执327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金群银行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陈金群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1003执32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天长北路209号,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台州市椒江区天和路95号天和大厦A区1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3848138955U。 法定代表人:叶文强。 被执行人:陈金群,女,1974年08月15日出生,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被告陈金群、贺奥林为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浙100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陈金群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在继承贺新德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支付申请人透支本金17981元,并支付截至2021年2月9日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共3380.46元及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协议和章程的约定方式计算的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金群的银行存款帐户已被本院另案诉讼保全,现该帐户暂无可供执行的存款,本案将依法纳入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陈金群有继承贺新德遗产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到被执行人陈金群有继承贺新德的其他遗产,且被执行人陈金群于2021年9月23日向本院书面承诺放弃对贺新德遗产的继承。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本案未发现被执行人陈金群有继承贺新德的其他遗产,且继承人陈金群已向本院书面作出放弃遗产继承的表示,陈金群应不再对本案债务承担义务,本院应终结对陈金群的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送达拟终结本案对陈金群执行的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提出执行异议,经本院核实被执行人陈金群未继承贺新德其他遗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1003民初2317号民事判决一案中对陈金群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柯澄川 审判员方可可 审判员洪金献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郑宇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