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782民初15993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唐双第、义乌市福田街道草塘沿股份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唐双第;义乌市福田街道草塘沿股份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2民初15993号 原告唐双第,女,197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 被告义乌市福田街道草塘沿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义乌市福田街道草塘沿村。 负责人陈英豪,社长。 原告唐双第为与被告陈英豪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后,原告唐双第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双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唐双第负担。 审判员吴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书记员翁倩倩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