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202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青海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峻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等李俊业、牟成梅、张军、海东市乐都区仲景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生兰、张积朋、张红梅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执行通知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青海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峻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李俊业;牟成梅;张军;海东市乐都区仲景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张生兰;张积朋;张红梅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2021)青0202执726号青海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青海峻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李俊业、牟成梅、张军、张生兰、张积朋、张红梅、海东市乐都区仲景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峻叶苗木种植有限公司、李俊业、牟成梅、张军、张生兰、张积朋、张红梅、海东市乐都区仲景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追偿权纠纷一案,经本院强制执行,执行金额为609796.27元;经张积朋自动履行,履行金额为1090092.7元,本院已将该案款转付给申请执行人青海农牧业信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按强制执行、自动履行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2- -2- -3-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