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浙0602执33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钟明、林皇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调解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钟明;林皇星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602执33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皇星,男,1988年2月20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钟明,男,1988年7月5日出生,住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林皇星与被执行人钟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602民初100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皇星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钟明归还申请执行人本金220000元及支付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执行费32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1日向被执行人钟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钟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钟明经本院传唤已报告财产情况,但未足额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钟明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钟明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地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钟明已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人民币15000元。截止2021年10月11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500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钟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钟明拒不履行,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钟明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皇星。 综上,被执行人钟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602执338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晓波 审判员陈宝良 审判员赵志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朱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