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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青0102执1030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党成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党成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102执1030号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5847884008),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路47号1栋1至6层,实际经营地上海市闵行区虹莘路3998号宝信大厦。 法定代表人:黄必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浩博,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蒋宁,甘肃卓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党成胜(身份证号码XXX),男,汉族,1989年6月27日出生,住青海省平安县。 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党成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2020)青0102民初185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党成胜给付申请人租金42556.12元、违约金443.88元、律师费3000元、案件受理费667元,共计4666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经申请人汇通信诚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党成胜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证券、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均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党成胜尚欠申请人46667元。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吕长寿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对申请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对上述调查结果申请人表示认可,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常毅审判员钱素霞审判员李处政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书记员田裕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