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0922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21-10-11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邓卓华、刘红武物权保护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卓华;刘红武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435号申请执行人邓卓华,女,198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被执行人刘红武,男,198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马迹塘镇。申请执行人邓卓华与被执行人刘红武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刘红武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刘红武自觉履行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邓卓华小孩抚养费20000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2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桃江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桃检民监(2020)43092200002号再审检察建议书建议本院再审,本院作出(2021)湘0922民监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并中止了原判决的执行。本院2021年9月29日作出(2021)湘0922民再3号民事判决书,撤销了本案执行依据(2020)湘0922民初316号判决书的第二项关于由刘红武给付抚养费的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2020)湘0922民初3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志群审 判 员 张爱宝审 判 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法官助理 潘维峰书 记 员 王志华 来源:百度搜索“”